动植物进口
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入境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一)进境活动物。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
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