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
一、进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出口危险货物,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二、进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出口相关要求
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添加抑制剂情况说明。
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
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