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报关/清关代理中心补办程序。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时,天津报关/清关代理中心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天津报关/清关代理中心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二、天津报关/清关代理中心出口商品退运的补税
(一)税法规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二)天津报关/清关代理中心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
4.出口收汇划销单。
5.关于退运情况的说明。
天津报关/清关代理中心也提示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从简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在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出口退税款。更多内容可关注网站:http://www.tjwswl.cn/